中信地产打擦边球否认被淘汰 央企退出影响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和的双重特征,其中人合色彩更重,一个出资人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往往是股东之间存在相互信任关系。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因为各自利益或其他因素往往会出现个别脱离信任关系的股东,公司可能由此陷入困境,运营成本增加,更会加重公司的负担。
一旦在该股东的去留问题上,其他股东往往会考虑能否取消该股东资格,但纵观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进行这样的操作,通过召开会议进行罢免,可能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因为股东的资格一般是除股东自愿转让股东外,不能以某些股东的意志而取消其他股东的资格。
出现上述问题如何处理呢?通过我们成功操作过案件来看,上述可以通过公司的内部约束机制而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的解决该问题。主要是看公司作为公司自治管理规则的公司章程约定,因为公司在很多不具有对外涉他性的事项上都有可以对某些事项作出约定,且相关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在章程中对股东的除名条款作出约定,如果公司的章程中并没有这样的约定,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除名权条款,如其违反可以开除。虽然可以进行这样操作,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对公司的诸多事项都有严格的规定,所以操作起来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如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否合法,如果是后来修改公司的章程要注意修改的程序是否合法性,因为章程的是否合法决定了章程中相关约定是否合法,所以这一点要重点把握。另外,一定要有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违反章程的开除或除名条款的相应证据。同进还要在处理股东的程序问题上进行把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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