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一教育局女科长死在检察院调查室

   公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往往有这样的公司,注册经营了一 段时间后,便无法再找到该企业的相关人员,致使一些对该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对此情况的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申请后,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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