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5年就职于A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指2008年7月16日)公司想让我们补签劳动合同,但是此劳动合同剩余的到期日期还不够两个月,显然公司想借机终结劳动关系,故员工不想与公司签订。问:此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吗?没有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分析:此为比较常见的劳动纠纷案件,自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关劳动纠纷的相关咨询就一直没有停过,本案有典型性,涉及到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双倍工资:本案劳动者与A公司于2005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存在的劳动关系没有争议,A公司如果在2008年7月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A公司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起算的时间是不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而是从2008年2月1日起计算。在这里要提醒各位注意,双倍工资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有的,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其效力只能从《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即2008年1月1日开始产生,而且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因此,起算时间只能确定在2008年2月1日。
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涉及到新旧法冲突的问题,比双倍工资的计算要稍为复杂一些: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谓的第四十七条确定的标准,指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很多劳动者认为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已经转化为了赔偿金),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其效力也只能从《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即2008年1月1日开始产生,也就是说,只有从该日期开始后的赔偿金,才能适用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那么,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怎么办呢?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得到两倍的支持,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付的,则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1.5倍而不是2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新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充分。
综上,具体到本案,其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日期为2008年2月1日到合同解除日;而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支付的话,要分段计算,2005年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只须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如果公司不主动支付,则要加付50%;2008年1月1日到合同解除日的赔偿金,则可以适用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