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侯先生与李女士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1996年侯先生付了首付款20万元,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结婚前,侯先生已偿还了银行贷款3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剩余的银行贷款10万余元。2006年10月,侯先生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侯先生。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恶化,2006年11月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侯先生主张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李女士则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一般情况下,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准。如果财产是在结婚证颁发日期之后取得,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婚后取得,应属婚后共同财产,但侯先生在婚前已交付房款50万元,该50万元是侯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对这样的房屋应如何进行定性和处理呢?
先看房产分割。房产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经济补偿。经相关机构评估,确定房产的市场价格,将房产确定为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在一定的时间里难以找到另外的住处时,可以依双方协商或法院的调解、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允许其暂时居住,暂住方在该期限内原则上要交纳与房屋租金相当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且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二是共同居住。这是在双方均无其他住房,且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其他房屋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各自居住一部分,客厅、厨房、卫生间、走廊等由双方共同使用。
本案中,侯先生婚前交付房款50万元,这50万元房款系侯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一方婚前财产份额。具体分割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在分配这种性质比较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先将一方的婚前财产析出,然后分配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本案中,有关部门评估房屋现值为100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归侯先生所有,扣除侯先生婚前个人财产50万元后余下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侯先生在占有房屋后须付李女士财产折价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