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昭通市昭阳区1副检察长被停职调查 反贪局3办案人员和1法警被“双规”
对于昭通市昭阳区教育局科长魏静玲来说,再工作两年她就可以退休了。然而,被检察院口头传唤后的第三天,她被发现死在检察院的一间调查室内。据传,魏静玲死时胸口有刀伤。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此案正在侦查、调查中,不方便透露详情。不过,昭阳区1名副检察长已因此事被停职调查,反贪局的3名办案人员和1名法警则被双规。
家属要求封存死者遗体
4月1日21时许,昭通市区下起了小雨,昭阳市殡仪馆8号悼念厅内传来阵阵哀乐声。悼念厅中央摆放着的是一名中年女子的遗像,在遗像背后的棺材内,躺着52岁的魏静玲。
10分钟后,殡仪馆的几个男性工作人员走进悼念厅,在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小心翼翼地挪开棺材周围的菊花,摘下棺材上的“水晶”罩,用一块白布遮盖住魏静玲的头部,随后将她的遗体抬出棺材。“姨娘!你不能离开我们啊!你怎么就走了呀?”死者亲属的哭声响彻整个悼念厅。
几分钟后,死者遗体被搬运到数十米外的冷库里,放进一个巨大的冰柜内。一名工作人员掏出封条,将冰柜门牢牢封上。封条上不仅加盖了两枚公章,死者的儿子还用毛笔在封条上做了记号,最后又用手指蘸了墨汁,在封条四周摁上了指模。
魏静玲的弟弟魏强称,由于调查结果一时还出不来,大姐的遗体不能总是摆在悼念厅内。在家属的要求下,当地有关部门才于4月1日晚上,把魏静玲的遗体保存起来。如果调查结果不能让他们心悦诚服,他们不放弃做第二次尸检。
教育局不清楚为何被带走
据了解,魏静玲生于绥江县一个中层干部家庭,1974年8月在绥江参加工作,先后担任过绥江县第四中学校团委副书记和昭通市第一中学副校长、党支部书记。1997年,魏静玲调昭阳区教育局工作,1999年担任该局教育科副科长,2002年担任教育科科长。
昭阳区教育局党政办公室的周主任说,魏老师所在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教育系统的行政管理、学生学籍管理、体育卫生和对各小学办学水平的评估等工作,不会经手局里的经济。检察机关把魏老师带走协助调查,教育局相关领导没有接到过检察院的相关告知文书,至今他们都不知道是调查什么问题。
魏静玲被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带走的那天是3月24日。当时,昭阳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孙成彪正带领魏静玲等人在乡下检查工作。孙成彪介绍,当日15时30分左右,他们一组人员共4人,正在从昭阳区大寨子乡往旧圃镇行驶的途中,一辆检察院的车超过他们,车上的人招手示意他们停车。
“我叫司机立即停车,走下车问他们有什么事情。”孙成彪说,当时对方车上的人问:“魏老师在不在车上?我们要找她了解一些情况。”“你们要了解情况,应该出示相关证明吧?”孙成彪说。因为这些人并没有穿检察员制服,在其中一名杜姓男子出示他的工作证后,孙成彪才让魏老师随同对方去接受调查。看到魏老师登上对方的车子快速离开,孙成彪马上向区教育局的主管领导汇报此事。领导指示他,在事情还没有调查清楚前对此事保密。
3月26日,由昭通市、昭阳区检察院组成的工作组,把孙成彪通知到区检察院谈话,这时他才知道魏静玲老师死亡的消息。他要求到殡仪馆看看死者,但被拒绝。
“魏老师性子有点急。”昭阳区教育局的一名同事是这样评价魏静玲的。教育科副科长李才波介绍说,魏老师对工作很负责,布置事情给下属后,会要求他们立刻完成,例如今天安排了一件事情,要求下属明天就完成,实际上有的事情不可能在第二天就完成的,因此难免会与同事有些小误会,同事也会对她有些小意见。同事所卫华说:“魏老师除了偶尔与同事打打扑克外,几乎没什么爱好。她很敬业,经常下了班还在办公室加班。”
检察院:听说有人举报她受贿
在检察院里,魏静玲究竟经历了什么?因案件还在调查中,记者没能了解到详细情况。但事实是,3月26日,魏静玲意外死在昭阳区检察院的一间调查室内。
昨天中午,记者在昭阳区检察院找到该院的熊雁检察长。熊雁开门见山地说:“昭阳区检察院成了本案的当事一方,而我是检察院的检察长,出了这样的事,我肯定有责任。下一步,我也会成为被调查处理的对象。你们现在让我们说情况,我们什么都不好说啊!”
熊雁说,魏静玲确实在接受该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调查时,死在检察院的办案工作区内。虽然谁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但毕竟不该发生的事还是发生了。此案发生后,迅速引起了昭通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成立案件协调小组进行深入调查。
“此案的形成原因很复杂,我们的下属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到底有多大责任?这个问题必须要彻底搞清楚。而负责弄清楚这些问题的,是市委成立的案件协调小组。我们确实不方便对你们说什么,希望你们给予理解和支持。”熊雁接着说,3月29日,市里为了加大对此案的重视和调查力度,又调整了案件协调小组的领导成员,改由昭通市委副书记张登亮亲自挂帅。目前,协调小组对此事的调查尚无最后结论,等结果出来后,将会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熊雁还说,由于魏静玲在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意外死亡,检察院已对与此有关的一名副检察长作了停职处理,纪委宣布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另外3名反贪局办案人员和1名法警也被“双规”。他虽然是该院的检察长,但对于此事的了解也不多,只听说魏静玲在案发之前被群众举报有受贿行为,反贪局接报后,才在魏静玲外出过程中将其带到检察院了解情况。
据死者的弟弟魏强介绍,他在昆明工作,接到姐姐出事的消息后,3月27日从昆明乘飞机赶到昭通。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给魏静玲做了尸体表检。在他们家属的要求下,省公安厅的法医为姐姐做了尸检。同时,昭通市、昭阳区政府领导和市区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领导,多次到宾馆慰问他们。有关领导向他们表态,相关部门会依法调查此事,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调查结果。有关领导承诺,一旦调查结果出来,将会严惩相关责任人。
谈起姐姐,魏强回忆说,他们家中有兄弟姐妹4人,魏静玲排行老大,她下面有一个妹妹、一个弟弟。父亲已去世多年,80多岁的母亲退休后在老家绥江生活。大姐出事的消息,目前还没有让母亲知道。
“我们不相信大姐会自杀。”魏强说,大姐虽然离异,可她的儿子今年28岁了,在广东省东莞市招商局办公室做合同工。“大姐没有经济负担,其儿子的工作和个人问题一直是她牵挂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她怎么会自杀呢?”魏强说,“大姐是非正常情况下死亡,疑点很多。是自杀还是他杀?还待调查。”
魏强并未透露尸检的结果,但一名自称是死者前夫、名叫黄安荣的男子称,他于3月26日16时左右接到前妻在检察院死去的噩耗,赶到检察院后,他看到魏静玲胸口有把水果刀,手腕上有掐痕。黄安荣说,他会抽空向记者介绍详细情况。但截止到发稿前,记者依然没能等到他有时间介绍相关情况。
此外,网上也有帖子声称,魏静玲于26日下午3点被送至医院时已死亡。经尸检发现,其心脏处有一条9公分多长的刀伤,手腕处也被刀割破。然而,关于刀伤的说法,记者没有得到相关人员的证实。
4月1日,昭通政法委在昭通政法网上以《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发生一起被调查人死亡事件》为题,公布了此事件。文章说,3月26日,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一起举报线索时,将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带到检察院了解情况。在此过程中,发生了魏静玲死在检察院的严重事件。事件发生后,省、市、区有关领导和政法部门高度重视,由公安机关组织专案组负责查明死因,由纪委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查。目前,此案正在侦查和调查中。市、区党委、政府及政法部门将本着对法律、对社会、对死者及其家属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查清案件真相,严肃处理责任人。
■律师说法
“无论自杀或他杀办案人员都渎职”
昨日,记者就魏静玲在昭阳区检察院离奇死亡一事,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会员、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刘爱国。刘爱国说:就魏静玲在昭阳区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死亡一案而言,在调查机构对其死亡无最后结论之前,她的死因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自杀,一种是他杀。如果魏静玲属于自杀,那么办案单位在对魏静玲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时,就应该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搜查,如果不是这样,就说明办案单位在工作上有失误。由于这一失误造成被调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办案单位的行为就由失误变成严重的失职。如果魏静玲属于他杀,就说明办案单位用于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场所安全保障不到位,让凶手有可乘之机。办案单位存在没有保护好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的工作失误。由于这种失误导致了被调查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办案单位的失误已上升为工作失职。不论是自杀还是他杀,前提都是因为办案单位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意识不强,措施不力,才导致了魏静玲死亡的严重后果。办案单位的这种失职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渎职,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应该按照渎职犯罪的有关规定,根据办案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性质、关联程度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有三种,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还有一种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该由办案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该由办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渎职的程度的不同承担。其中,如果调查结果表明魏静玲属于他杀,同时还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首席记者 周晓晖 本报记者 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