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这是针对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条例》有38条,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 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劳务派遣被列入经济补偿范围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此以外,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条例》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这意味着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有权享受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单位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按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签合同单位无需经济补偿

    针对现实中个别存在的一些劳动者在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却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条例》也出台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过,仍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解约赔偿可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大众普遍存在疑问:一些人认为,为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再支付经济补偿。

    最新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明确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不建名册单位最高罚2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种情形用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条例明确了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14种情况下,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实这14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里都有规定,实施条例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都列在了一起。另外还有一个新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市劳动保障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另外,其余规定还包括,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除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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