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何晓艳
案例:
2007年1月5日,孙某受聘于某公司。孙某进入该公司工作后,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5月,孙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从2007年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的双倍工资。后双方因协商未果,孙某于2010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双方观点
孙某认为,自己从2007年进入公司以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从2007年1月5日起至2010年5月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公司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可视为公司与孙某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需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关理论:
一、双倍工资的含义
双倍工资是指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录用劳动者后,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具有双倍工资请求权的主体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结合以上规定可知,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而对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之外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关系等不能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
三、取得双倍工资的期间
依据上述所引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知,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司法实践中,仲裁委员会一般也只支持11个月。
四、诉讼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分析:
一、孙某能取得双倍工资的期间
用人单位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孙某2007年1月5日进入公司,但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对既往无溯及力,因此,虽然2008年1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孙某就此之前主张的双倍工资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另外,由于2008年12月31日以后,孙某与用人单位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后部分的双倍工资也不能主张。因此,本案孙某有权取得双倍工资的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孙某的主张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鉴于本案正处于新旧法律规定衔接过程中,对于2008年5月1日前部分的双倍工资应适用60日的仲裁时效,对于2008年5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这部分双倍工资,则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即孙某应在2009年12月30日前申请仲裁,其请求才能获得仲裁庭的支持,而孙某在2010年6月才就双倍工资申请仲裁,无论是2008年5月1日前部分的双倍工资,还是2008年5月1日以后的双倍工资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仲裁庭的支持。
建议:
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即使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为时效的超过,劳动者也无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