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王金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北京市一起影响较大的汽车抢劫案的全程辩护人。抢劫的大众牌途锐越野车1辆及3部手机等物品,经鉴定部分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93700元。案件历时近一年,对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所代理的被告人判有期徒刑四年,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处十年、七年和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决书涉案人员皆为化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丰刑初字第13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兵,男,29岁(1980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XX区东XX镇XX庄村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羁押,2009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子平,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小科,男,28岁(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庐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羁押,2009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伟,男,29岁(1980年7月35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羁押,2009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屈新,男,30岁(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舒城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XX镇XX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羁押,2009年5月26日被逮捕。观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明,北京市世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9)第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张小科、刘伟、屈新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海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兵及其辩护人徐子平,被告人张小科,被告人刘伟及其辩护人王金,被告人屈新及其辩护人高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李兵、张小科、刘伟、屈新经预谋后,以买车为名将被害人龚刚约至本市丰台区首都经贸大学北门处,冒充警察强行将被害人龚刚劫持至一河边,抢走龚刚的大众牌途锐越野车1辆及3部手机等物品,经鉴定部分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93700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抢劫,自己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走私车玩几天,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抢劫及销赃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兵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李兵的行为系招摇撞骗。
被告人张小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自己就是帮李兵一个忙,没有实施暴力抢劫,是冒充警察以查走私车为名招摇撞骗,自己也没有得到好处。
被告人刘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自己不知道李兵具体要怎么做,自己只是帮朋友一个忙,以为是帮助李兵的警察朋友查走私车,案发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伟不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和目的。
被告人屈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自己不知道李兵等人具体要干什么,当天自己就是为朋友帮个忙,帮李兵把自己的车开回来。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屈新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没有实施具体暴力或胁迫行为,屈新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下旬,被告人李兵与销售二手汽车的被害人龚刚联系购买一辆无手续的大众途锐越野车后,产生冒充警察非法占有此无手续汽车的主观故意。后被告人李兵与被告人张小科预谋抢劫,并让被告人张小科再找两个人帮忙。200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兵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伙同张小科接上被告人刘伟,在去接被告人屈新的途中,三人进行了实施抢劫的分工。接上被告人屈新后,被告人李兵告知被告人屈新此去的任务是将自己的别克轿车开回住地。11月26日午饭时,被告人李兵联系了被害人龚刚,四人已明确李兵冒充警车把被害人的车“弄过来”,并预谋了由被告人张小科、刘伟在约定的地点等,李兵以试车为名接上被告人张小科、刘伟,被告人屈新把李兵车开走后,需要给李兵打个电话,冒充警察办案等具体情节。后四被告人按照计划分头实施。被告人李兵以需要试车为名将被害人龚刚约至本市丰台区首都经贸大学北门处,被告人李兵假装试车,在驾驶该车过程中,按照事先预谋的计划,接上被告人张小科及刘伟,三人冒充警察以查扣走私车为名,强行将被害人龚刚劫持至西五环一河边,途中,屈新打电话给李兵,李兵假意警察办案,后将被害人龚刚扔在西五环,抢走龚刚的大众牌途锐越野车1辆及3部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无手续大众牌途锐越野车1辆价值人民币49万元,三星牌W579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李兵后驾驶该车到外地销赃未果。后四被告人均被抓获,该车起获扣押。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兵供述,2008年10月份,我想买一辆走私的越野车开,在网上看到一个卖车信息,在丰台卖的,我就与该人联系,说好到丰台区首经贸大学附近,见面后,对方是一个姓龚的男的,开一辆灰色的大众途锐越野车,无牌,我开着那车试了试,感觉不错,对方说二十万卖我,我当时跟他说回去筹钱,再联系,我就走了。之后我就想找钱把那车买下来,但一直也没筹够钱,我就想,对方卖的是走私车,不合法,我把车给他抢了,他也不一定会报警。当时我就想到冒充警察抢车肯定会更没事的,我就把这事跟朋友张小科讲了,他也同意帮我干,我让他再找两个人来一起干,他说他找一个老乡来干,还说让范冰也来干,我也同意了。(范冰也叫刘伟,后改的名字)这事定好后,11月20几号的一天中午,我们4个人开车就奔丰台那了,头一天我好象打电话告诉那人了,告诉他准备去买他的车,还是说好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门口见面,当天我开着一辆墨绿色别克君悦(未挂车牌)接上张小科和刘伟,去接张小科老乡的路上,我们三个人在车上商量好怎么做,到那后我负责去试车,张小科和刘伟二人站在路边等着,我试完车把车开到他俩跟前,他俩就说是警察让那人下车,并把他弄到车后座上,张小科他俩也坐后面,我开车走,我们开去那辆车由张小科的老乡负责开回去,商量好后,我们接上张小科老乡奔丰台去了,到那后是中午,我们4个人吃完饭,我又跟姓龚的联系,他说一会儿就到,我让张小科和刘伟两人下车到附近马路边等着,我一个人在君悦车边上等着,我跟张小科老乡说好,让他一直在车上等着,等我给他打电话,之后把车直接开回家就行了。不一会,姓龚的开着那辆途锐越野车来了,我就追过去,让他把车机器盖打开,我看了一下,之后我就说再试试车,我就上了那车,姓龚的坐副驾驶上,我开着那车走了有几百米远,绕过隔离带到马路对面张小科两人站的地方停下了,我告诉他我是警察,让他别动,让他把车门打开,他也不开,我把火熄了,张小科把副驾门打开,让姓龚的下车,做到车后座去,张小科和刘伟两人也坐车后面了,把姓龚的夹中间了,我开动车就走了,上了四环,又上了莲石路奔西开了,在车上我们三个人就吓唬姓龚的,说我们是警察,盯你好几天了,你倒卖走私车违法了之类的话,姓龚的也相信我们是警察了,对方手机响了,我没让他接,让他把手机拿出来,张小科他俩从他身上搜出三部手机和一些证件,对方一直求我们说给我们点钱让我们放了他。车开到石景山区一个河的边上。一路上,我们跟他讲,这车我们先开几天给你一个电话,再联系我们,并警告他别再倒卖走私车了,说好过几天车还给他,他下车后我们开车就回昌平回龙观村了,张小科把车开走了,我和刘伟打车也回家了。
我们抢的是一辆铁灰色的大众牌“途锐”越野车,没有牌照,4.2升排气量,v8发动机,是辆走私车。抢车都有我、张小科、刘伟、和张小科的一个老乡,(我和张小科的老乡这个人没接触过,叫什么也不知道)参与的。抢车的主意是我提出来的,冒充警察是我提的,我跟张小科讲了,他提出找刘伟和他老乡一起干,主要是我、张小科、刘伟三个人商量的,他那老乡应该不知道我们去抢车,他主要是把我们开去的车给开回来。当时他没有手机,张小科把他手机给他了,张小科又不愿意用他的卡来干这事,我又给了张小科老乡一张新卡,换好后,我用手机给那个号打了一个电话,让他知道我的手机号,我现在想不起来是我给他打的,还是他给我打的了,我开上那大众车后,和张小科的老乡通的电话,是为了让车主相信我是警察,因为我在电话里讲的是一个警察方面的行话,我告诉张小科的老乡,我在电话里说什么不用他管,听着就行了,不用他讲话。姓龚的当天身上拿了三部手机,一诺基亚、一部LG牌的,另一个没注意,我们怕他报案,他下车时候没让他拿走,我们还留下他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还有两辆车的行驶证,这些东西当天晚上都让我扔到昌平区一条河里了。抢完车后,一直是我和张小科两个人开着,平时都放在回龙观一个小区里,我想这车一直在我手里也危险,我想用它换一辆或卖到外地去。我在“微风堂”汽车网上查找卖车人信息,之后与他们联系,约好后就过去,对方情况不详。这个车我打算卖二十万左右,有合适的车如陆虎发现3我也想换。2009年2月的一天,我叫上我表弟房向荣开着那辆车去唐山,我跟他讲车是朋友的,我帮朋友去外地换车,他就跟我去了,我俩先去的唐山,跟一拨人谈了谈,也没谈成,又去的秦皇岛,也没谈成,我俩当天就回来了,最近几天这辆车一直停在昌平区东小口豆各庄村一个小学校院里,车钥匙也在房向荣那放着。我在唐山、秦皇岛时使用的是1339156XXXX和尾数是7117的号码。这个尾数是7117的号码,第二天我就扔了。2009年2月28日我被抓了,我带着警察找到那辆车,从房向荣那拿的钥匙。我和外地的人谈时,房向荣不在场,我不想让他知道这辆车的事情。我和张小科商量这事时,他曾借走我10万元钱,一直也没还,我跟他讲过事办成了,那10万元不用他还了,刘伟与张小科关系好,我不知道张小科怎样与刘伟和他老乡说的,我没跟别人谈过什么好处。我们冒充警察抢车是因为以前在电视上看过这种事情,说是警察对方就会害怕,还有他卖的是走私车,他一听警察也会害怕。我们当时没有人穿警服,都嘴上说是警察,姓龚的也信了,还求我们放了他,罚他点钱。
2、被告人张小科供述,2008年11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案发前几天,我一个朋友李兵和我说去弄辆车,意思就是抢辆没手续的走私车,我同意了,他开一辆没挂车牌的墨绿色别克带我到丰台花乡首经贸大学北门,和我说咱们就在这儿抢车,案发前一天,李兵和我说人手不够,问我要“范冰”(现在叫刘伟)的手机号码,我告诉了李兵,案发当天李兵给“范冰”打的手机,他开车带着我去接的“范冰”在海淀西三旗一小区,小区名记不清楚了,楼顶上写“金隅集团”几个字。李兵说还缺一个开车的,我又给我老乡住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的“屈新”打电话,让他帮个忙,给开下车。“屈新”同意了,我们四人就由李兵开那辆没挂车牌的墨绿色别克轿车到了丰台花乡首经贸大学附近。抢车之前,“范冰”就知道,接“范冰”的路上李兵和“范冰”说了抢车的事,并且在路上分工了,我们几个人该怎么干,由李兵联系对方,我和“范冰”在路边等着,见车后,李兵试车,之后我们几个人上车,告诉对方车主我们是警察,然后开抢来的车将对方车主拉走,半路将对方扔下车,“屈新”应该不知道,只是将那辆开来的别克开回。我们四人到首经贸北门后,李兵让“屈新”把车开到旁边小区附近等他电话,李兵打电话约的对方车主到首经贸北门口车站对面,让我和“范冰”在车站等着,一会儿对方车主开着那辆大众途锐来了后,李兵上了那辆车驾驶座,先试车,对方车主坐副驾驶,李兵把车开到车站,让我和“范冰”上车,车主当时按住车门中控,不让我和“范冰”上车,李兵在车内掰对方车主的手,掰开后把车锁打开,我和“范冰”坐在车后排,把对方那车上挤到中间,李兵假装成自己是警察,问对方吸不吸毒,问一共有几辆走私车,对方说不吸毒,就一辆走私车之后,李兵给“屈新”打电话(“屈新”用的“范冰”手机)让他先开车走吧,爱开哪开哪,晚上还给李兵就行,之后李兵开车,我们三人带着车主到了门头沟一个很荒凉的地方,一条河旁边,李兵给那人留了一个电话,说那车先开几天,过几天再联系把东西还给他,就让车主下车了,李兵带我和“范冰”开到昌平回龙观村里一个大院里,我们三人打车各自回了家,后来李兵怎么处理的车我就不清楚了。我们还抢了对方的手机至少二个,什么品牌手机我不知道,车上的驾驶本、行驶证和那人的身份证。我和刘伟没有打车主,就是把他夹在后排座中间,不让他和外界联系,没看见李兵打他,只看见对方要锁门不让我和刘伟上车,李兵掰开他的手,另外李兵和对方称是警察,事先不让我多说话,怕对方听出口音来,其实就是“黑吃黑”因为对方车没有手续。抢车是李兵提出来的,屈新应该不知道,我们是在接上屈新前商量怎么去抢的,我让他来只是让他把我们开去的“君越”车开回去,我没有跟他讲是去抢车。李兵说他是警察,我在车上没有说话,刘伟说没说我不知道,一开始李兵和我们讲好了,冒充警察去抢,那车主肯定就老实了,那车主也相信我们三个人都是警察了。
3、被告人刘伟供述,2008年11月底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张小科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说与李兵在小区门外的路边等我,我到小区门口看到一辆深绿色别克停在路边,这辆车是李兵的,没有挂车牌,张小科从副驾驶位置下来叫我上车,我上车坐到副驾驶位置,张小科坐到后面,李兵开车,到李兵家门口,我在车上等着,李兵和张小科进到李兵家,大约有5、6分钟,他们两个人就出来了,我看张小科手里拿一件黑色单上衣,他们上车后,李兵说“今天出去跟我办点事情去”我没有问什么事情就说“行”。然后,李兵开车,我们闲聊了一会儿,车开到东小口村委会旁边停车后,我们三个人去村委会西侧胡同往里走大约
4、被告人屈新供述:2008年11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当时是上午,我在昌平区东小口镇XXX照相馆,张小科、李兵,还有一个男的,我见过,但不知道叫什么,找我,让我跟他们出去一趟,李兵开一辆墨绿色别克轿车,无车牌,在车上李兵说以前看过一辆车想以试车的方式将车抢走,并说是警察,当时我没有带手机,就把张小科的手机给我用并换上一张新的手机卡,我们往丰台区花乡开过来,中途李兵给一个人打电话,约那个车的人见面,中午我们在花乡附近吃的饭,具体地点我说不上来,但我们有来过,在车上李兵说让我把别克车开回去,到时等他电话通知,并说我开走车时给他打电话,不用我说话,我们到一个小区里张小科和那个男的在吃饭时先走了,李兵和我开车到一个十字路停车,李兵打电话约那个车主,李兵不让我下车,我看见有一辆灰色大众牌的越野车,李兵还看一下那个车的前机器盖,并打开看,李兵上车开车走了,然后我就开车走了,李兵在之前让我走时给他打电话,我没说话,李兵说拘留几个人,还有几个,但是具体讲的我不知道。他让我把车开走后给他打电话的意思是,就是让车主知道他是警察,我认为是买车时会便宜点。别的意思我也不知道,他也没跟我说。我开车往大兴方向,然后上六环去顺义,后来回昌平区了。我开车转那么远,是因为李兵不让我直接开车回昌平,他让我想去哪里都可以,想去天津都可以,我不认识天津,所以开车转了一大圈回昌平了。
5、被害人龚刚陈述,2008年10月初,因车上不了牌照,我就在“爱卡汽车网”上发布卖车信息,用户名“xiamaiche”,联系电话133211XXXX,内容“低价出售途锐车,无手续”。大概11月中旬,有一男子,给我打电话,说想买车,并约在首都经贸大学北门外看了车。看完车后4、5天,那人又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车开到城乡贸易中心停车场去看看,当时我说车没牌照,就没开过去。
6、证人和王芳证言:我和龚刚是男女朋友,
7、证人岳进成证言:2008年12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龚刚打电话跟我说他被人抢走了一辆途锐越野车,让我帮忙留意看看。那车无牌,无手续,灰色,价值二十来万,七、八成新。
8、证人房向荣证言证实:一个多星期前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住了,那天上午
9、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10、涉案赃物的情况有相关照片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张小科、刘伟、屈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兵、张小科、刘伟、屈新及各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张小科从犯罪预备阶段即判断了无手续车辆的车主在该车被侵犯时不会报案,从作案过程中看,四被告人均按照冒充警察的犯罪计划具体实施各自的分工,但被告人取得财物系使用了胁迫的手段直接取得而非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将财物交出。被告人冒充警察的目的在犯罪过程中是让被害人不敢报案,而非让被害人自愿将自己的财物交给警察处理,事实上,被告人取得财物也是迫使被害人直接交出该无手续的车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抢劫罪。关于被告人李兵辩解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该车的主观故意,只是想玩几天该车的意见,与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不符,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刘伟辩解称自己不知道李兵想自己占有该车,以为是帮李兵的公安朋友查扣走私车的意见,亦无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屈新辩解称自己对李兵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毫不知情,自己是帮朋友的忙,把李兵的车开回来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新参与犯罪的预谋,并且实施了给李兵打电话,帮助被告人李兵等人冒充警察的具体行为,被告人屈新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的一个环节,本院对被告人屈新的意见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兵、刘伟、屈新各自辩护人的意见,均建立在各被告人的辩解基础上,认为各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抢劫犯罪的主观故意,但上述意见并未考虑本案各被告人分工不同的共同犯罪的特点以及被告人犯罪预谋时即计划使用胁迫手段即时劫取无手续车辆的特点,故本院对各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兵组织策划,积极实施,系主犯;被告人张小科、刘伟、屈新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对被告人张小科、刘伟、屈新均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小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屈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2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元返还被害人龚刚;已扣押无手续大众途锐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已扣押被告人李兵的别克轿车予以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云强
人民陪审员于准鳌
人民陪审员孟克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