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丰刑初字第99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安全,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XXX。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0)第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安全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安全及其辩护人王金到庭参加诉讼。观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顾安全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一房屋内销售香烟时被北京市丰台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起获香烟1000余条,经鉴定被起获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安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勘验检查笔录,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出具的标值证明,赃物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安全主观恶性小,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小,且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故请求法庭对其宽大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安全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行政法规,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卷烟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安全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假冒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顾安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安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庭酌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安全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丹
二0—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