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光寻衅滋事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丰刑初字第001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光,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5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张智勇,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8)第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光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光及其辩护人王金、张智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4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王X光伙同蔡金磊、佟川(均已判刑)、赵帆、李政等人受“成子”、“小雨”(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的雇佣,到本市丰台区东管头前街29号被害人温兰芳经营的“万年金”饭店内,被告人王X光等人手持镐把、砖头无故砸坏饭店的门窗玻璃、桌椅、酒水等物品,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324元。
2008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X光伙同佟川、李政等人受“成子”、“小雨”的雇佣,到本市丰台区东管头前街29号被害人温兰芳经营的“万年金”饭店内,持镐把无故砸坏饭店的监控摄像头、门窗玻璃、桌椅等物,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249元;并打伤被害人温兰芳、刘林晓。致被害人刘林晓头皮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害人温兰芳左手环指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温兰芳陈述,同案犯蔡金磊、佟川供述,证人杨杰廷、杨伟庭、刘林晓、杨玲英证言,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作案工具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X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光属本案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光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光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X光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X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5日起至2009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二○○九 年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