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船舶、车辆、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补办有关权属转移手续的除外。
     上述财产补办了权属转移手续,且在此之前财产已经交付公司实际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
 
股东以其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
 
 
不能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的投入:
 
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2、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能否作为公司注册资本投入?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条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债权出资不在此列。债权为请求权,而任何请求权的行使都有风险性。鉴于:普通债权并不都具有始存性、普遍性和可变现性,如果容许其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将与我国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不符。因此,债权不宜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投入,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出资?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出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能进行有效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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