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2)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的,新法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交给了劳动者,只要上述两个条件成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该在劳动合同期限续签时谨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与劳动者已经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及时(最好是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终止,这样就可以破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对于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单位切记不可向劳动者提出续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提出续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视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对于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单位应高度重视,最好不要使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跨越10年的这道杠,一旦超过10年,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到期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对于决定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要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不续签劳动合同,也不及时办理终止手续的,双方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再通知员工走人的,就容易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