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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回放  

  “我在商场做了17年的清洁工,现在年纪大了,商场把我当作临时工辞退……”51岁女工祝某谈起过去满腹委屈。昨日,她接到了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书后喜笑颜开:商场应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1990年3月,祝某到汉阳一家商场当清洁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商场也没给她办理社保。她每天工作7个小时,月工资580元。去年11月初,商场以保洁工作已移交一家保洁公司为由,决定将祝的工作关系转到保洁公司,仍然让祝某在该商场从事保洁工作。

  祝某不同意此方案,认为商场此举是“丢包袱”。而商场表示将补偿祝某几千元。同月15日,因双方意见不一,商场以她是临时工为由将其辞退。随后,祝某将该商场诉至仲裁委。

  商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今年1月11日此案开庭。该商场的代理人称,商家雇佣祝某从事清洁工劳务,双方系雇佣劳务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祝某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不属劳动争议的范围,请求驳回其申诉。

  仲裁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祝某在该商场连续工作了17年,现已达到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昨日,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去年11月止;该商场为祝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祝某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和祝某同时提起仲裁的共有7名清洁女工,她们均在该商场工作10年以上,其中一名女工也被裁决由商场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另5名女工被裁决由商场补办社保手续及相应的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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