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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案情:某公司的一名销售督导,平时不属于刷卡考勤,所以人事系统里他的考勤状况都是正常。而此名员工2009年4月15日已经向其部门经理和部长提交辞职申请表,经理和部长也签了。因业务还没交接,且该员工在公司还有欠款,所以该部门的经理和部长让他在公司再待几天,把业务交接清楚并还清欠款。但该员工在一次出差途中,擅自离开了公司,从此再没有上班。可是他们所在部门的人从来没有一个人向人事部通知该员工已经走了,人事部当然也没收到该员工的辞职申请,现在已经5月21号了,有其他部门员工向人事部反应,有些人辞职了还拿着工资,人事部就联系所在部门的经理和部长,才得知这名员工早已不上班了。
 
疑问:像这种情况,人事部可以按旷工辞退这名员工吗?因为他有提交辞职申请,但是却没有提交到人事部,这种情况下,是必须得按照30天后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吗?已发到这位员工手里的工资怎么追加?
 
分析:
1、员工辞职是否需要将申请提交到人事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正常辞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里用人单位应该采用广义的理解,即上级领导即可,而不仅仅是人事部门。
2、该员工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
该员工书面辞职申请已上交,并且得到了经理和部长签字批准,因此劳动关系已解除。
3、人事部可以按旷工辞退这名员工吗?
员工后续在公司是为了工作交接,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没有再旷工和辞退之说。
4、是不是员工必须提交辞职申请30日后才解除劳动关系?
不是。30日申请期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种权利保护,基于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公司可以放弃30日保护期。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书后,签字确认即表明放弃了其他时间的保护期。
5、工资追回:该员工辞职后所获得的工资是不当得利,应当返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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